首页
解决方案
经典案例
资源中心
关于我们
4009-612-812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资源中心 > 干货分享 > 详情

线上问诊不是“微信聊聊天”,诊所开展互联网诊疗要小心这个!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深度渗透,过去遥不可及的“线上问诊”、“远程医疗”变得触手可及。对于广大诊所经营者而言,这无疑是拓展服务半径、提升患者黏性的巨大机遇。然而,机遇背后潜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一个不经意的线上咨询,很可能就将诊所推向违规执业的悬崖边缘。


1.一条微信引发的行政处罚


近日,山东聊城东昌府区的一起真实案例为所有诊所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该辖区内某中医诊所,在其《诊所备案凭证》的诊疗科目中,并未登记“互联网诊疗”这一服务方式的情况下,其医生擅自通过微信这一常见社交软件,为患者提供在线咨询、出具诊断意见、开具处方,并最终邮寄相关药物,完成了一次看似“便捷”的完整诊疗流程。


然而,这一行为很快被群众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认定该中医诊所的行为属于“超出《诊所备案凭证》登记范围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明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最终,监管部门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诊所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个案例清晰地传达了一个信号:法律并非禁止线上诊疗,而是要求其必须在既定的规则框架内运行。任何未经许可、绕过监管的“线上便民服务”,一旦构成诊疗行为,即为违法。


2.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互联网诊疗”


许多诊所医生可能会困惑:我和患者在微信上聊聊天,解答几个问题,也算诊疗吗?关键在于行为本质,而非使用的工具。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被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从这个权威定义中,我们可以解读出几个核心要素:


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必须是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机构,个人医生或无证场所不得开展。


执行主体是“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必须是在该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医生,确保了责任主体的明确性。


服务形式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无论是自建APP、官网平台,还是利用第三方合规平台,甚至包括微信等通用工具,只要用于下述医疗目的,均在此列。


服务范围有严格限制:核心在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这意味着,绝对禁止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


因此,当诊所医生通过微信,不仅仅是回答“感冒了多喝水”这样的健康咨询,而是进行了问询病情、分析症状、做出判断、出具诊断意见、开具处方等一系列具有医疗决策性质的行为时,就已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3.诊所如何合法拥抱“互联网+”?


既然线上诊疗是大势所趋,诊所如何才能搭上这班快车,同时规避法律风险呢?答案是:先取证,后上岗;严格在规矩内行事。


第一步:资质申请是前提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若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通常是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

申请流程:提交相关材料,等待审批。相关部门会审核诊所的资质、人员、设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等是否符合开展互联网诊疗的条件。

结果确认:只有在申请获得批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完成了相应登记后,诊所才依法获得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入场券”。


第二步:依法执业是关键

取得资质仅仅是第一步。在日常运营中,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以下几点需特别关注:


  • 严守“复诊”红线,杜绝首诊。

这是互联网诊疗不可逾越的底线。医生在通过微信等工具与患者沟通时,首先必须做的是获取并审阅患者既往的病历资料。必须确认该患者此前已在实体医疗机构就同一疾病被明确诊断过,且本次线上服务是针对相同诊断的复诊。例如,患者提供一个月前在医院确诊为“高血压”的病历,本次线上是咨询用药调整或取药,这是允许的;但如果患者首次描述头晕症状,要求判断是否高血压,则绝对不能接诊。


  • 明确自身角色,及时终止与转诊。

互联网诊疗并非万能。当患者在复诊过程中出现病情变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或医生通过线上沟通判断现有信息不足以做出安全可靠的医疗决策时,必须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明确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接受面对面诊查。这是对患者生命健康安全负责的体现,也是医生规避执业风险的必要举措。


  • 规范电子病历与处方管理。

即便是线上诊疗,所有的问诊过程、交流记录、诊断结论、处方信息等,都应当像实体病历一样,被清晰、完整地记录并保存,形成符合规范的电子病历。开具的电子处方必须符合管理规定,药师审核等环节不可或缺。


  • 注重患者隐私与信息安全。

使用微信等通用工具时,尤其要重视患者隐私保护。应尽量避免在开放的群聊中讨论病情,传输病历资料时应使用安全方式,并告知患者相关风险。有条件的诊所应优先考虑使用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专用医疗平台。


4.给诊所经营者的实操建议


主动学习,熟悉法规:诊所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应主动学习国家及地方关于互联网诊疗的最新政策法规,及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做到知法、懂法。


流程再造,内部培训:建立诊所内部的互联网诊疗服务标准操作规程(SOP),对所有医护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每一位员工都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以及该如何做。


界限分明,规范沟通:在使用微信等工具时,建议将用于工作的账号与个人账号分离。在沟通伊始,就应向患者明确本次服务的性质(例如是健康咨询还是复诊诊疗),并履行告知义务,说明互联网诊疗的局限性。


资质前置,手续先行:对于尚未申请资质的诊所,若看好线上业务,立刻启动申请程序,“边做边申请”或“先做了再补”的想法极其危险。对于已获资质的诊所,也需定期自查,确保运营持续合规。


最后,如果您的诊所需要一款集线上预约、客户管理、线上商城、进销存管理、营销管理、微信服务、数据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诊所管理系统,欢迎随时联系。

标签: 医疗信息化
关注我们
关注康博嘉微信公众号

获取营销干货和最新活动资讯

4009-61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