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医疗卫生处罚中,一直有着“轻微不罚、首次不罚、无措不罚”的原则,展现着政策的严肃和温情。
近日,又一则利好政策出台!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出炉!
陕西省药监局发布《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对多项涉及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违规免罚监管政策进行再调整。对下属7项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的情况,不予处罚。
1、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
2、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
3、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6、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7、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初次违法。
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
在此之前,四川、浙江、湖北、上海等地方卫健委,也先后发布了“免罚清单”,为各地医务人员亮起了“绿灯”!
四川省
明确规定了3类专业、8项医疗违法情形不予处罚,包括职业病防治、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机构护士培训情形。
浙江省
在2020年浙江卫健委就提出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最近发布了补充意见,在前一版基础上,扩展了事项范围,还提出了新的管理方案,允许市、县两级在“不罚清单”上合法合理的补充。
湖北省
公布18项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涉及医疗服务监督、放射诊疗卫生、母婴保健卫生等多个领域。
上海
共涉及5大事项,包含护士行政处罚、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公共场所行政处罚、职业健康行政处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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